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814號
- 原告
- 明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雅芳律師
- 被告
- 泰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附表: (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日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面金額 1 CH0000000 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國105年10月20日 500,000元 2 CH0000000 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國105年10月20日 500,000元 3 CH0000000 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國105年10月20日 551,625元 註: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434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