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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211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211號

原告
張黹涵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具狀補正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之被告姓名,並提出該2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當事人欄第二被告姓名欄記載「待查」(住:台北市○○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該被告姓名不明,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請求裁判之對象,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上開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21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修復漏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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