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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30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石蕙慈

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住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
被告
台灣大數據分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韋男 住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會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
設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1樓

居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1樓

上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7日內說明本件被告示否有於報價單回傳後開立發票予原告?原告有無於收到發票後4日內將專案費用匯入被告指定帳戶?原告是否曾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並將該陳報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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