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306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凱 住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
- 被告
- 台灣大數據分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韋男 住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 會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
- 設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1樓
居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1樓
上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7日內說明本件被告示否有於報價單回傳後開立發票予原告?原告有無於收到發票後4日內將專案費用匯入被告指定帳戶?原告是否曾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並將該陳報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