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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石蕙慈

  • 當事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台灣大數據分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30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住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被 告 台灣大數據分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1樓法定代理人 劉韋男 住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居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1樓上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7日內說明本件被告示否有於報價單回傳後開立發 票予原告?原告有無於收到發票後4日內將專案費用匯入被 告指定帳戶?原告是否曾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並將該陳報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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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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