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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34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蔡寶樺

上訴人
即被告
朱玉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178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34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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