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玉鈴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178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店簡字第3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178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