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田天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901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柏駿等8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補正被 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檢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1 提出記載被告史**等6人及石**之完整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 2 提出下列文書: ①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②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號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