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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19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石蕙慈

原告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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