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34號

確認本票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4號

原告
承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昶晃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60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