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張銘聰、邱科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4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邱科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科元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