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9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長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41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