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92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長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4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店補字第49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長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4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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