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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11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志煌

原告
小綿羊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芳嫰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是原告因本件訴訟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86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1 20萬8605元 MA0000000 民國1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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