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11號
- 原告
- 小綿羊寢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芳嫰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是原告因本件訴訟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86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1 20萬8605元 MA0000000 民國1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