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協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638號 原 告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銘義即國際飯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及違約金,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50萬元,及其中600萬元自民 國109年6月23日起,其餘850萬元自109年8月31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