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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7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泓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訴訟代理人
高嘉珍
被告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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