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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消簡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即原告
胡珮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胡珮珮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翱翔菁英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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