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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1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利明献

  •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桂玉張聰明張麗美張晏甄張芫熒張麗琴張容榕許金清許金光許富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42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張桂玉 張聰明 張麗美 張晏甄 張芫熒 張麗琴 張容榕 許金清 許金光 許富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張桂玉、張麗美住所為「美國佛羅里達州奧蘭多市○○○○道0000號」、「美國維吉尼亞州伍德布 里奇鎮金斯曼路13640號」,並未記載英文姓名及英文地址 ,經本院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送達被告張桂玉、張麗美之開庭通知及文書,因未記載當事人英文姓名及地址致無法送達而退回。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依原告聲請向內政部移 民署函詢張桂玉、張麗美出境美國之地址,經內政部移民署於110年1月12日函覆「國人持護照出入境毋須申報,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有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月12日移署資字第1100009031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張桂玉、張麗美之英文姓名、地址不明有補正之必要。本院於110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張桂玉、張麗美之英文地址, 該裁定於110年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 告迄今仍未補正,又本件為代位分割遺產訴訟,被告間為必要共同訴訟,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於110年2月5日民事聲請狀聲請為國外公示送達云云。 惟查,依被告張桂玉、張麗美之中文地址,原告仍可查得其英文地址,本件被告張桂玉、張麗美並非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查得英文地址及英文姓名,亦無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之情形,原告聲請公示送達,與民事訴訟 法第149條之規定未合,無從准許,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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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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