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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472號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梁元奕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告
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兆程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蘇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尚有土地面積與土地登記簿及地籍調查表核對之事實待釐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另如審理單內容所載,爰命再開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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