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472號
- 原告
- 梁元奕
- 訴訟代理人
- 彭志傑律師
- 被告
- 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兆程
- 訴訟代理人
- 鄭至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君達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蘇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尚有土地面積與土地登記簿及地籍調查表核對之事實待釐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另如審理單內容所載,爰命再開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