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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81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志煌

原告
明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明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鄭雅芳律師
被告
泰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明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附表: (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但已對本案判決合法提起上訴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日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面金額 1 CH0000000 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國105年10月20日 500,000元 2 CH0000000 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國105年10月20日 500,000元 3 CH0000000 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國105年10月20日 551,625元 註: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434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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