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江麗英、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鍾佳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226號 原 告 江麗英 訴訟代理人 林秉彜律師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受告知人 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