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22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江麗英
訴訟代理人
林秉彜律師
被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