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226號
- 原告
- 江麗英
- 訴訟代理人
- 林秉彜律師
- 被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訴訟代理人
- 莊碧雯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佳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