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96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來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凱芸
- 訴訟代理人
- 趙建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連泰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反訴原告
- 人 鄭清宏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大千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潘昀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地址之記載,其中被告即反訴原告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設新竹市○○區○○路000號3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新竹市○區○○路000號3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