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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1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石蕙慈

原告
台灣盛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言峰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訴訟代理 劉建汎
訴訟代理人
被告
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迦澤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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