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台灣盛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言峰
- 訴訟代理人
- 簡旭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訴訟代理 劉建汎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被告
- 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清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迦澤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