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派司音樂有限公司、宋慧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