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4號
- 原告
- 承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昶晃
- 訴訟代理人
- 葛彥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60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