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林志煌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 萬51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 萬51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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