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智霖、上河圖管理委員會、孫進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608號 原 告 陳智霖 被 告 上河圖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進城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繳納(並應檢附起訴狀繕本2件俾送達被告),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