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統冠地產有限公司、蔡敏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622號 原 告 統冠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敏良 訴訟代理人 蔡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廷鋒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56號),經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31萬3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 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 記 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