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林金福、陳景立
- 原告泓郡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瑞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74號 原 告 泓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訴訟代理人 高嘉珍 被 告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6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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