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74號
- 原告
- 泓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福
- 訴訟代理人
- 高嘉珍
- 被告
-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景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