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訴字第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宋慧芝
- 訴訟代理人
- 劉博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訴訟代理
- 訴訟代理人
- 人 王綱律師
- 被告
- 劉雙貴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即反訴原告
- 劉雙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應增載第一項「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