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事聲字第28號
- 抗告人
- 即異議人
- 張恩誠
上列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志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店事聲字第28號
上列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