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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事聲字第2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志煌

抗告人
即異議人
張恩誠

上列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事聲字第2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