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張恩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642號 抗 告 人 張恩誠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事聲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3月2日所為110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關於駁回抗告人就如附表編號1股票公示催告聲請之處分,及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就上開處分異議之部分均廢棄。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除廢棄部分外)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因繼承而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股票1張,伊另執有附表編號2所示股票1張,因附表所示股票均已遺失,向原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股票無效,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伊聲明異議,原法院以110年度店事聲字第28號裁定駁回 (下稱原裁定)。然伊確為文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文榮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均稱文榮公司)股東,且文榮公司曾委由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現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發行附表所示股票,伊因與文榮公司負責人張德興間有訴訟紛爭,文榮公司不願提供股票掛失通知函,然伊有報案股票遺失,應得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之公示宣告,詎原處分、原裁定均認伊所為公示催告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不符,駁回伊聲請及抗告,實有違誤,爰請求 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557條至第567條之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6 條、第558條、第559條定有明文。又所謂釋明,係指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自明。是聲 請宣告股票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人應提出股票繕本、影本,或開示股票證券要旨或足以辨認股票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然不以提出股票掛失登記證明為限,如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該股票之內容,且已釋明股票被盜、遺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經查: ㈠抗告人以其繼承取得文榮公司股份數2,900股,該股份之股票 如附表編號1所示,現因遺失乃聲請為宣告該股票無效之公 示催告程序之情,有其提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戶籍謄本、文榮公司變更登記表、文榮公司107年9月5日股東名冊(見原法院司催卷第7、25、27、31、33、41、43、45、47頁)為據。且文榮公司於85年間已發行股票,抗告人確為持有股份數2,900股之文榮公司股東, 因遺失附表編號1所示股票,於110年3月13日以存證信函向 文榮公司申請股票掛失通知書,文榮公司負責人張德興回函欲安排商討公司股票問題之情,則有抗告人所提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函(見本院卷第87頁)、文榮公司股票樣張及存根(見本院卷第89、91頁)、文榮公司函(本院卷第71頁)、桃園成功路郵局存證號碼000299號存證信函、股票掛失通知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見本院卷第73至83頁)、文榮公司負責人張德興回函(見本院卷第85頁)可稽。此外,復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文榮公司董監事資料(見本院卷第115至125頁)在卷可佐,核與抗告人所提文榮公司變更登記表內容相符。抗告人主張其因繼承所取得附表編號1所示股票遺失而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 ,自已開示股票要旨及足以辨認股票之事項,且釋明股票遺失及其有權聲請原因,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6條、第559條得聲請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規定。 ㈡至於抗告人另主張其所有附表編號2所示股票遺失,亦聲請宣 告該股票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云云。然依抗告人所提文榮公司股東名冊(見原法院司催卷第47頁)所載,抗告人未持有附表編號2所示股票股份數2股,且抗告人前以繼續1年以上 ,持有以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身份,聲請法院選派文 榮公司檢查人,係以其持有文榮公司股份數2,900股之情, 有原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60號裁定、本院107年度非抗字第11號裁定(見本院卷第33至49頁)可據,抗告人所持股份顯 未包括附表編號2所示股票股份數,抗告人是否持有編號2所示股份數2股之股票而有聲請權之情,抗告人所提證據未能 盡釋明之責。從而,其以附表編號2所示股票遺失,聲請宣 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不符聲請要件,於法未合。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認抗告人未釋明附表編號1所示股票被盜 、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駁回抗告人聲請宣告附表編號1所示股票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原裁定復駁回抗告人 此部分之異議,均有未合。抗告意旨謂原處分及原裁定就此部分有所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將原處分關於駁回附表編號1所示股票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之處分 ,及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就上開處分異議之部分均廢棄,由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至於抗告人另為附表編號2所示 股票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抗告人既未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不符聲請要件,不應准許,抗告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文榮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85-NX-000002 1 2,900股 2 文榮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85-NX-000007 1 2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