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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建簡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德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邱德宇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金明即攸美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20,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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