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1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鄧德倩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建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16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