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551號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朱昱恆
訴訟代理人
張文郡
訴訟代理人
劉芸茜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複代理人
廖晟宇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