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5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