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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551號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紹瑜

上訴人
即原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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