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7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美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麗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