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龍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佑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陳○○(真實姓名住所詳卷)間請求買賣契約無效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295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不服判決主文第1項及第3、4項不利上訴人之部分,而原判決係命被告應給付原告鄭○○新臺幣(下同)105,904元,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105,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