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84號
- 原 告
- 元弘草本科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蓮
- 訴訟代理人
- 張紀茵
-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宇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 (下同)59,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
-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