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永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偉仁間請求給付消費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44元,即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偉仁間請求給付消費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44元,即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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