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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給付消費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志煌

原告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永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偉仁間請求給付消費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44元,即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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