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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
    劉啟光

  • 原告
    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2,8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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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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