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劉啟光
- 原告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2,8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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