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53號
- 原告
- 艾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娟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