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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石蕙慈

  • 當事人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580號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訴訟代理人 鍾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0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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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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