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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94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黃美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671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定期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
    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故除被繼承人
    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
    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
    個體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410號判
    決要旨參照);即本件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
    象及標的。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
    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之2亦有規定。關於
    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
    形,應以起訴時原告(請求分割之繼承人)依其應有部分計
    算分別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
    遺產總價額,按原告(請求分割之繼承人)所占應繼分比例
    定之(最高法院102年臺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
    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
    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
    99年度臺抗字第42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繼承人黃俊評(
    債務人)應繼分比例計算繼承遺產所受利益為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
二、遺產種類及價額
編號 不動產 面積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  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06㎡ 公同共有1/1 參酌鄰近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單價新臺幣(下同)1,989元/㎡計算左列土地價額為:面積606㎡×單價1,989元/㎡=1,205,334元。 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72㎡ 公同共有1/1 參酌鄰近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單價1,989元/㎡計算左列土地價額為:面積1,072㎡×單價1,989元/㎡=2,132,208元。 3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65㎡ 公同共有5/30 參酌鄰近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單價1,989元/㎡計算左列土地價額為:面積165㎡×單價1,989元/㎡×5/30=54,698元。 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7㎡ 公同共有5/30 參酌鄰近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單價1,989元/㎡計算左列土地價額為:面積107㎡×單價1,989元/㎡×5/30=35,471元。 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31㎡ 公同共有1/1 參酌鄰近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單價1,989元/㎡計算左列土地價額為:面積131㎡×單價1,989元/㎡=260,559元。 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15㎡ 公同共有1/1 參酌鄰近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單價1,989元/㎡計算左列土地價額為:面積1,115㎡×單價1,989元/㎡=2,217,735元。 7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591㎡ 公同共有1/1 參酌鄰近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單價1,989元/㎡計算左列土地價額為:面積1,591㎡×單價1,989元/㎡=3,164,499元。 8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36㎡ 公同共有5/30 參酌鄰近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單價1,989元/㎡計算左列土地價額為:面積136㎡×單價1,989元/㎡×5/30=45,084元。 9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708㎡ 公同共有5/30 參酌鄰近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單價1,989元/㎡計算左列土地價額為:面積708㎡×單價1,989元/㎡×5/30=234,702元。 合計 一、以上遺產合計總價額:9,350,290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被代位人黃俊評因分割遺產所得利益):9,350,290元×黃俊評之應繼分1/75=124,671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9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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