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訴字第5號
- 原告
- 張哲綸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家和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增胤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羽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益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名澤律師
- 被告
- 陳哲煒
- 訴訟代理人
- 王學道
- 被告
-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DUPONT Sebastien Serge
- 訴訟代理人
- 韓世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于庭律師
- 被告
- 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康寧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