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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訴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張哲綸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和律師
複代理人
李增胤律師
複代理人
簡羽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名澤律師
被告
陳哲煒
訴訟代理人
王學道
被告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UPONT Sebastien Serge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于庭律師
被告
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康寧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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