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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事聲字第2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志煌

異議人
張恩誠

上列異議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0年3月2日110年度司催字第248號駁回其聲請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以遺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為由聲請公示催告(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0年3月2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下稱甲裁定)駁回其聲請,異議人於民國110年3月9日甲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之同年月13日具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已於110年2月6日以存證信函向文榮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文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榮公司)申請辦理掛失及重新換發系爭股票,亦於同年月9日檢附公示催告函再次促其辦理,惟文榮公司或因其董事長即伊大伯張德興因與伊有糾紛,至今未發給伊股票掛失通知函,此不可歸責於伊,伊既已向警察局及文榮公司辦理股票掛失,應足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司法事務官遽駁回伊聲請,實有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甲裁定等語。

三、按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是在宣告證券無效之催告程序,聲請人應提出即時能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大致信其主張之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為真實,如異議人未能釋明者,法院應以其聲請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之。又審酌聲請是否已合法、有理由之判斷資料,應以法院(司法事務官)為初次決定時之狀態作為判斷基準。經查:

㈠、異議人為系爭事件之聲請,固提出桃園市○○○○○○○○○○路○○○○○○○○○○○○○○○路○○○○號碼000131號存證信函為證(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卷【下稱司催卷】第7至11頁),惟上開登記表僅足釋明系爭股票有遺失之情形,存證信函僅能釋明異議人係以股東之地位向文榮公司主張權利,並不能釋明異議人確為系爭股票之權利人。

㈡、次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0年2月18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下稱乙裁定)通知異議人提出由發行公司即文榮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異議人,惟異議人僅提出文榮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股東名簿,並陳明因與文榮公司董事長張德興間有訴訟,無法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司法事務官遂以甲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等情,有異議人陳報狀、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影本在卷足參(司催卷第17至49頁),而觀異議人提出之股東名簿,僅得釋明83年間、107年9月5日文榮公司之全體股東及持股情形依序如附表二、三所示,無從釋明異議人於距前開股東名簿記載已有2年餘之110年2月8日為系爭事件之聲請時,仍確為系爭股票之權利人,依前開法條及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司法事務官據此駁回其聲請,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甲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至異議人所稱文榮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發給其股票掛失通知函倘若屬實,宜由異議人另以訴訟或其他方式,確認其就系爭股票之權利存在,併予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文榮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85-NX-000002 1 2,900 2 文榮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85-NX-000007 1 2 
附表二(文榮公司民國83年間股東名簿):
編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數 1 張德興 2,900 2 張德隆(於101年間死亡,異議人為其唯一繼承人) 2,900 3 張圓美 1 4 王張明美 1 5 簡張月美 1 6 余金蓮 195 7 張恩誠 2 總數  6,000 
附表三(文榮公司民國107年9月5日股東名簿):
編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數 1 張德興 2,900 2 余金蓮  195 3 張鳴 5 4 張恩誠 2,900 總數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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