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事聲字第4號
- 抗告人
- 即異議人
- 永恩創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品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志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店事聲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品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志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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