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事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林志煌
- 當事人永恩創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事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永恩創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品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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