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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事聲字第7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石蕙慈

聲明異議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174號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9月22日110年度司催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2 第1 項、第513 條第1 項規定,係以裁定為之),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院應依前揭規定,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該裁定,審究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及未提出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本院於110年8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0年8月1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繳納裁判費但逾期仍未補正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前已提出第三人賽特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股票,仍遭鈞院駁回異議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未合,請求准予公示催告云云。

四、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0年8月2日以裁定命債權人自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及補繳裁判費1,000元,上開裁定於110年8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公示催告卷第23頁)。然異議人逾期未補正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僅於110年8月20日補繳裁判費1,000元,是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0年9月22日駁回異議人之公示催告聲請,並無違誤,故聲明異議人所為本件聲明異議,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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