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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261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聲請人
廣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皓雲
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玹即大韓飾品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合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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