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司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廣崴股份有限公司、鍾皓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廣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皓雲 代 理 人 王啓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玹即大韓飾品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合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