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115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石蕙慈

原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告
官筱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原告姓名關於「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