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小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凌健豪、雨果文學館管理委員會、鄭熙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店小字第457號原 告 凌健豪 被 告 雨果文學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熙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下午8時52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進入 位處臺北市○○區○○路○段00號之被告社區租車處停車時,全 程依照出入車輛程序,啟動遙控鍵進入被告社區大門,然尚在行駛中,被告社區大門竟突然關閉,因而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之右側電動照後鏡受有損害,經原告以新臺幣(下同)8,400元(含工資800元、烤漆4,000元、零件3,200元及5%營業稅)修復,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凌孝綦並於 110年11月11日將上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爰依侵權行 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必要修復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400元,及自110年1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稱: ㈠原告於110年1月20日下午8時49分許,駕駛系爭車輛進入被告 社區租車處停車,於經過被告社區大門時,因未依照出入車輛程序暫停,開啟車窗啟動搖控器,確保被告社區大門完全開啟無誤後始進入,竟利用前車操作開啟大門程序後,尚未完全復歸時,直接駕駛系爭車輛強行進入被告社區,於過程中碰撞到復歸中之被告社區大門。 ㈡被告社區主任委員鄭熙章於110年1月20日下午9時14分許接獲 上開侵權事件消息後,便返回被告社區,以搖控器重覆測試社區大門,均能正常開啟。後調閱被告社區之監視錄影器,確定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進入被告社區時,未依照出入車輛程序操作大門,其他使用人均能正常使用社區大門,證明社區大門能正常開啟,當下亦播放監視錄影器予原告察看,社區大門並未碰撞系爭車輛致電動照後鏡彎折損壞,故拒絕賠償2,000元。又事後查驗社區大門痕跡高度分別為93公分及100公分,與系爭車輛葉子板高度不符。而社區大門車道前後各有一組紅外線感應器,其作用是當車輛會車堵在門口時,紅外線會感應到車輛存在而延長開啟時間而不關閉,並非感應到車輛時會自動開門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採過失責任主義,以行為人之侵害行為具有故意過失,為其成立要件之一。所謂過失,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又在侵權行為方面,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參照),亦即行為人僅須有抽象輕過失,即可成立。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乃指有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如行為人不為謹慎理性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所應為之行為,即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其注意之程度應視行為人之職業性質、社會交易習慣及法令規定等情形而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社區未盡管理責任妥善維護社區大門,致其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社區大門車道時,因社區大門突然關閉而受有損害,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嘉陽商行估價單(參見本院卷第13頁)等件為證,然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辯,系爭車輛受有損害是否與被告社區未盡管理責任妥善維護社區大門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否可歸責於被告? 查本件經本院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其內容如下:(詳細勘驗筆錄參見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18頁) 【光碟時間20:48:28至20:48:35】 影片開始,畫面左側為被告社區車輛進出大門(下稱系爭大門,為左右二扇門開關設計),因有乙輛藍色清潔車(翊翔清潔社)欲自社區外進入,系爭大門便於20:48:35往社區內方向開啟(該扇大門自開啟至開始關閉約1分鐘即20:49:36)。 【光碟時間20:48:36至20:48:58】 藍色清潔車順利通過系爭大門。 【光碟時間20:48:59至20:49:35】 系爭大門持續開啟。 【光碟時間20:49:34】 原告9B-3617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已進入系爭大門前方 區域欲進入社區,系爭大門尚未自動關閉。 【光碟時間20:49:35至20:49:37】 系爭車輛經系爭大門進入社區,且系爭大門於20:49:35開始啟動關門機制。 【光碟時間20:49:38至20:49:40】 系爭大門關閉作業進行中,系爭車輛仍通過系爭大門進入社區,且系爭大門與系爭車輛右側車身發生碰撞,系爭車輛最終進入社區。 【光碟時間20:49:41至20:49:52】 系爭大門持續自動關閉作業,並於20:49:52完全關閉。 觀諸上開勘驗結果,系爭車輛進入被告社區租車處停車,於經過系爭大門前,有乙輛藍色清潔車(翊翔清潔社)自社區外進入,系爭大門尚未啟動關門程序時,系爭車輛完全未有暫停狀態而直接通過系爭大門進入被告社區,顯見系爭車輛係利用前車操作開啟系爭大門程序尚未完全復歸時,直接駕車進入被告社區,並於過程中碰撞到復歸中之系爭大門,系爭車輛明顯未透過正常開啟大門之程序進入被告社區,與被告是否已盡管理責任妥善維護大門無相當因果關係,系爭車輛受到侵害自不得歸責於被告社區未盡善良管理人之維護責任。至被告雖提出車道感應裝置故障公告(參見本院卷第109頁)欲證明係因感應故障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然由該公 告可知,該感應功能乃車輛停等於門口時,紅外線會感應到車輛之存在而延長開啟時間,故該裝置之用意係為保護車輛於門口會車時因停等時間較長,而透過紅外線感應延長開啟車門之時間,而本件顯係原告於行經系爭大門前,未再行按壓大門開關所致,更遑論本件被告社區係於110年1月15日公告周知,則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理應依照正常使用遙控器開門之方式,再行按壓一次遙控器,以延長開門時間後再行進入社區,是原告依此公告主張被告未盡管理責任,亦屬無據,附此說明。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8,400元及利息部分,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金額為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