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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建小字第2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倖君即勝固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倖君即勝固工程行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威璇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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