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建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邱德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建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德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邱德宇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金明即攸美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20,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