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122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葉乃源
- 被告
- 栗友生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任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此觀公司法第8條、第24條、第25條、第79條前段及第113條規定自明。查,被告栗友生計有限公司(下稱栗友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第0000000000號函為解散登記,有該公司登記資料、設立時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及新北市政府函存卷可查(本院卷第19至22頁),原告請求被告栗友公司清償借款,應屬被告清算範圍內之事務,於此範圍內應視為尚未解散而有當事人能力,並以唯一股東梁任翔為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栗友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5日邀同被告梁任翔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使用,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36期,前12個月按月繳息,其後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原按「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之專案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0.9%(目前為1%)計算,於110年3月28日起改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計週年利率2.71%計算,惟專案利率屆期得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如被告栗友公司未按期還本付息時,原告得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欠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以:同意原告請求,被告梁任翔目前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的調解等語。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事實,業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貸款約定條款、違約情事及處理條款、連帶保證書、央行因應疫情辦理中小企業貸款專案通融作業規定問答、放款利率查詢表、還款明細表為證(本院卷第5至12頁),亦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被告梁任翔陳稱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乙事綜屬實情,亦僅是嗣後調解成立或更生、清算終結後如何攤還本件保證債務之問題,並不影響本件請求。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5,400元(即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項目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 申請日或核貸日 民國109年6月5日 利息 計息本金 500,000元 週年利率 1% 3.5% 起訖日 民國110年6月5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週年利率 0.1% 0.35% 0.7% 起訖日 民國110年7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0年1月5日止 民國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